项目名称:阿克塞县2021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第五包)
项目编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
联系电话:139****6951
委托代理人:刘忠文
联系方式:139****6951
地址:**省**市**区雁滩乡天庆嘉园15-2-502号
邮编:730000
被投诉人1:****
联系人:徐国仁
联系方式:133****3517
地址:**市阿克塞县红柳****工作站
被投诉人2:
联系人:******公司
联系方式:173****6676
地址:**市**区文体路8****广场D座10-1号
二、投诉事项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工作站“阿克塞县2021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第五包)”(项目编号:****)的《公开招标文件》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采****工作站、采购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政府采购投****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6月16依法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
1.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2)商务评分标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得3分;拟安排本包段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满分5分)。
3.《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商务评分标准、技术评分标准评分细则未量化。
三、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投诉答复书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被投诉人****委托****进行质疑答复,2022年5月27日******公司快递邮寄的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已签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规定,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了答复。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根据《阿克塞县 2021 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第五包)》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PE 管垫层、基础铺筑及养护、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养护、管道铺设;软管 垫层、基础铺筑及养护、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养护、管道铺设等采购内容,以及《阿克塞县 2021 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实施方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内容及技术措施 5.1 项目建设内容 完成人工草地建成3350 亩(其中阿勒腾乌呼图村2000亩、红柳湾镇红柳湾村1350亩)以及第七章项目投资概灌溉系统工程建设概算等实施内容。
本项目第五包涉及补播牧草的灌溉给水管道工程,为实现有效的田间管理,****基地产量标准,灌溉给水管道工程为牧草补播过程中的关键实施步骤,为更好的实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保证保量完成采购任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 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2)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本项目(第五包)实际情况,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3 分;拟安排本包段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2 分;”此项仅作为择优选取供应商的加分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经核查,《公开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设定,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特点,对采购项目的货物质量、实施计划、服务质量等提出的要求,已经细化和量化。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做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