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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县**东**梁改造工程已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建设。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