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县城规划区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中心区域〔**会馆街十字,西至彩虹门,南至开元路,北至创业路**小区与蔡峪村丁字路口(具体区域详见《正**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每日中午13:00至15:00、21:00至次日8:00时段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从严处理、从重处罚,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罚款500元;县******宾馆、酒店、楼盘销售、车辆销售以及从事婚庆、演艺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告知、劝阻业主和消费者,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对未落实劝阻、报告义务的场所经营者、燃放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
特别规定:
1.每日中午13:00至15:00、21:00至次日8:00两个时间段内燃放其他烟花爆竹替代品产生噪音污染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2.****医院十字100米范围内、山河初中300****广场、体育运动公园、北沟广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以区域图标注为准)。
3.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要远离车辆、人群,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三、广大市民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第一****机关提供视频、照片等资料),****机关结合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程度酌情予以奖励,单次奖金总额不超过500元。(举报电话:110、0934-****035、0934-****200)。
四、****机关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中,对有辱骂、恐吓、推搡、无理纠缠等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等手段妨害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为准。
七、本通告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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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