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甘环土壤发[2021]5号)、《******厅关于配合做好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资用函(2021)14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保证该地块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建设局于2024年12月20日委托**企飞****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县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査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等文件要求,于2025年3月,我公司对调查地块进行用地现状调查,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结果分析与评价等工作,完成场地污染排查,完成了《**县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信息:
**县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地块分为两个地块,分别为**片区地块及四小片区地块,其中**片区地块位于**县****小区西侧,西环路东侧;四小片区地****第四小学西侧。根据项目《中华人民**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政府土地征拨文件》(古政土建发[2023]34号、古政土建发[2024]11号),本项目地块总面积为18889m2,其中**片区地块面积为9571m2,四小片区地块面积为9318m2。****中心坐标为:东经102°53'22.068",北纬37°28'06.410",****中心坐标为:东经102°53'13.534",北纬37°28'37.862"。根据调查地块结合人员访谈、资料查阅以及收集的历史卫星影像图,场地历史信息总结如下:**片区地块及四小片区地块原用地2018年以前一直做为农用地使用,2018年1月被政府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属于储备用地,本项目建设前不存在工业企业。**片区地块东侧为**小区,南侧为**小区,西侧为**路,北侧为**县人才公寓;四小片区地块****第四小学,南侧为古****推广中心,西侧为**路,北侧为文华路、隔路为**县**热源厂。
(二)调查结论:
根据调查地块历史土地使用情况,**片区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及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空地,根据调查,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均可以达标排放,固废合理处置,不存在污染调查地块可能。因此,调查地块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根据调查地块历史土地使用情况,四小片区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及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空地,根据调查,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均可以达标排放,固废合理处置,不存在污染调查地块可能。因此,调查地块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进行后续阶段调查(即现场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因素的采样监测工作)。本项目用地性质转为居住用地是可行的,地块不存在土壤污染情况。
(三)地块委托方信息:
单位:****建设局
(四)报告编制单位信息:
单位:**企飞****公司
通讯地址:**省**市****广场A座12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