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一阶段)

审批
甘肃-兰州-皋兰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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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一阶段)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土壤发〔2024〕2号)、《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相关要求,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技术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应在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托********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调查地块原为耕地,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县石洞镇三川口横二路以南。调查地块东临空地及田间道,南临空地及本项目施工生产生活区,西临**县石洞镇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北临横二路(G109)。****中心坐标为N36.350782°,E103.930743°。

二、调查内容

通过对项目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的用地历史与现状利用、自然环境情况等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现场勒意、快筛监测、人员访谈等方式,识别项目地块潜在的土壤污染情况。

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第一阶段。

三、调查结果

调查地块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未发现内部污染源,该地块出现土壤污染风险的可能性较低,因此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按照HJ25.1-2019的规定,第一阶段调查在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时,可判定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即可结束。经综合研判,本地块符合用地要求,未受污染,满足上述调查终止条件。据此,本次调查按规范要求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

通讯地址: **省**市**县石洞镇兰泉路1号

联系人: 颜队

联系电话: 189****7675

五、报告编写单位

报告编制单位:****

通讯地址: **省**市**区团结新村街道昶荣大厦23楼

联系人:武工

联系电话:199****0350

作者(昵称...,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6-10-16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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