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2026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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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区2026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1. 原内容:

“付款方式:

(一)预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中标人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合法有效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到货款。项目货物全部交付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中标人提供相应发票后30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7%。采购人应在收到中标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本条付款期限自约定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质量保证金。剩余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且无未决质量问题的,采购人于期限届满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中小微企业特别约定。中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的(按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认定),除执行前述约定外,适用以下安排:

1.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总金额的55%,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

2.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2%;

3.剩余合同总金额3%作为质量保证金;

(五)本条款约定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市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工作方案》(庆办发〔2025〕3号)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现变更为:

“付款方式:

(一)预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到货款。项目货物全部交付后3日内完成初验,经采购人初验合格后7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三)尾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采购人自收到最终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验收。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20%。

(四)中小微企业特别约定。中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的(按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认定),除执行前述约定外,适用以下安排:

1.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总金额的55%,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

2.交货初验合格后7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

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采购人自收到最终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验收。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10%。

(五)本条款约定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市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工作方案》(庆办发〔2025〕3号)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 原内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6年10月29日09点00分(**时间)”

现变更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6年11月01日09点00分(**时间)。”

3. 其他内容不变。

4.更正日期:2026年10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更正事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请各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澄清文件,各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上传的澄清文件为准,给各位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东路42号

联系方式:0934-****4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区黄官寨东队二区东四排二号

联系方式:0934-****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杨子强

电 话:0934-****999

****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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