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配送企业:
根据《**省**市市际联盟中药饮片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要求,现就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
市际联盟采购****医疗机构和已填报年度预采购量的医**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
**省**市市际联盟中药饮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6年11月5日起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1.本次市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即自2026年11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视情况可**不超过1年。
2.采购周期结束后,联采办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情况、市场价格、信用评价、临床需求等因素开展续约或接续工作。
3.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实际采购量在当年约定采购量2倍以内的,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医药机构实际采购量超过当年约定采购量2倍以上的,经与本联盟地区该品种等级所有中选企业协商后均无法供应的,经报联采办同意后,医药机构可自行采购。
4.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医药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执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5.医药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由医药机构在中选药品中自主选择分配。同一品种选择分配的约定采购量不得超过3家中选企业。鼓励医药机构优先选择原材料符合新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具有追溯体系、道地产区、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四、执行要求
(一)配送关系确认。各中选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通过系统建立配送关系。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企业应确保在所选的配送区域完成至少1家配送企业关系确认,逾期未完成的,相关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若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出现违约配送问题,中选企业须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接续完成配送任务;对配送关系空缺情形,将依规报省级医保部门予以诚信记录处理。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平台共同签订。各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协议签订工作。若医药机构完成协议签订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1个月不签合同,该协议自动废止,相应约定采购量将按规定予以核减。若导致医药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信用评级管理。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市州应在辖区内所有医药机构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药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药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优先采购和合理用药。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工作要求,确保对纳入采购目录的中选药品优先使用。无论是否签订采购协议,均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医药机构须切实强化医师、药师政策培训与临床指导,同步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
(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作为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配送企业加强日常备货管理,确保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采购要求保障药品供应。实施过程中,如有中选企业不能对医药机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出现供应滞后问题,市县区医保部门应及时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药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出现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总数达到10次及以上的,依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医保局,同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信用评级管理。
五、监管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主动做好医药机构与配送企业供需对接协调工作。要畅通供应问题收集渠道,鼓励医药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对医药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药品,要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经核查为配送企业原因的,可向联采办申请取消该配送企业在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协议期内,医药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价格风险预警的有关规定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
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附件: **省**市市际联盟中药饮片集中采购供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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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