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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市贯彻落实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县委、县政府作为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3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查复核和市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挥部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传真(**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36-****469,电子邮箱:****@163.com/****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36-****204,电子邮箱:****@163.com)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挥部办公室/****环境局或****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挥部办公室反映,若公示期无异议的,将按程序对该整改任务予以销号。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6日至11月6日(共10个工作日)。
附件: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docx
****县委 ****政府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