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8分钟前 | 公 开 人:**金鑫****公司管理人、******公司管理人 | |
| ******公司、**金鑫****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公告 ****法院于2026年9月24日作出(2026)甘10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2026)甘10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关于******公司、**金鑫****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报告(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0月16日做出(2026)甘10破3号决定书、(2026)甘10破8号决定书,****事务所担任******公司、**金鑫****公司管理人。 为依法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高效、有序开展确保破产财产处置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资产评估机构,具体方案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一: 企业名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17225Q 住所地:**省**市**环城镇五里屯村5号 法定代表人:马雪莲 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设备、五金交电、水暖配件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庆****管理局 债务人二: 企业名称:**金鑫****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96442X 住所地:**省**市**环城镇五里屯村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福(系马雪莲配偶且已于2026年1月份去世) 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销售;再生**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加工;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报废农业机械拆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类型:****公司 登记机关:庆****管理局 二、评估目的 对******公司、**金鑫****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为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制定分配方案及后续资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 1.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公司、**金鑫****公司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各项资产,具体包括: 存货类资产:钢材(含废钢、型材、板材、管材等各类钢材原料及半成品)、废旧物资(含各类废旧金属、非金属材料、回收待加工物资等),以及厂区内其他库存材料、备品备件。 设备类资产:悬吊设备(行车、**吊、悬臂吊等起重吊装设备)、铲车(装载机、叉车等装卸运输设备)、轧钢机(轧钢机组及相关配套生产设备)等生产设备。 附属设备设施:厂区内的配电设施、供电线路、称重计量设备、环保设施、办公设备、机动车辆、厂房附属构筑物及其他具有评估价值的财产性权益。 2.评估范围界定: 评估范围以管理人最终确认的破产财产清单为准,包括经管理人调查、追回及依法定位于债务人的各项资产。 如破产程序中新增财产或发现账外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管理人要求补充评估,不再另行增加评估费用(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涉及设备安装于固定场地、与厂房主体关联的附属设施,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项界定评估范围。 3.价值类型与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价值类型原则上应同时包含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类型,以满足破产财产不同处置方式(整体变价、分项处置、快速变现等)的价值参考需要。 评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或由管理人根据案件进展确定并通知评估机构,具体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四、评估机构报名资质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年检合格;****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具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资质; 2.具有废钢材或废有色金属评估业绩或同类破产清算案件评估经验者优先考虑; 3.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行业协会处罚记录、无不良执业记录; 4.与******公司、**金鑫****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关系; 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且具有三年以上资产评估实务经验; 6.拟派项目团队人员配置齐全,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7.可接受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在企业集中清偿债务时支付; 8.报名评估机构应独立报名,且不得为与审计机构存在同一控制人或互为关联的机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评估工作内容及要求 1.对******公司、**金鑫****公司全部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核实权属状态及权利负担情况; 2.对各类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出具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规定的正式评估报告; 3.每类资产应明确区分评估原值、评估净值,并列明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 4.对设有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的资产应单独列示并予以特别说明; 5.对资产状况与账面记录不一致的情形,应在报告中如实披露差异情况; 6.评估基准日: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准,即2026年9月24日; 7.出具报告的时限:中选机构应在中选后10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初稿,经管理人审核反馈意见后5日内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一式四份); 8.根据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 9.在破产程序存续期间,根据管理人要求对评估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答复。 六、评估费用 1.评估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报名机构应在报名材料中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报价金额; 3.最终费用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管理人将结合报价、机构资质及工作方案综合评定; 4.若因破产财产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全额支付评估费用的,中选机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七、报名机构应提交的报名材料 报名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拟签字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2.报名机构介绍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名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险缴纳情况、获奖情况等); 3.报名机构同意参与选聘的《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报名机构与管理人、债务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 (2)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派出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保证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 (3)开展工作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4)坚持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获知的案件情况承诺保密;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7)列席****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询问,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确认同意管理人暂不支付费用,待债权人会议确定且破产费用到位后支付。 4.报名机构近三年内未受****、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声明; 5.报名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复 印件; 6.报名机构近三年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经验、业绩的资料;本次报名的初步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及报价方案、收费是否可以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八、遴选程序与评审标准 1.遴选程序 (1)资格审查:管理人对报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验资质及报名条件,确定符合条件者进入评审环节; (2)综合评审:****委员会,对入围机构的工作方案、业绩经验、团队配置、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分; (3)确定中选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选机构; (4)备案与公告:将遴选****人民法院备案,并同步进行公告。 2.评审标准 资质条件及机构规模——10%; 同类项目业绩经验(破产/清算类评估)——15% 拟派团队人员资历及人员配置——10% 工作方案及时间保障——10% 报价金额——45% 服务质量承诺及相应时效——10% 注: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评审标准。****一中标因素,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机构能力、方案优劣与费用合理性。 九、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1月8日17时整 报名方式:纸质版材料现场递交、邮寄 地址及联系方式:**省**市****商贸城A栋29层; 联系人李律师:177****5667,曹律师:187****0046。 电子邮箱:****@qq.com 十、评审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11月9日9时整 地点:**省**市****商贸城A栋29****事务所 十一、特别说明事项 1.管理人依法履职,****人民法院监督,****法院的监督也适用于评估机构。 2.报名机构的报名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 3.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意向报名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4.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 5.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对本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6.管理人将根据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程序的需求,单方决 定中选方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启动有关评估工作,以及要求中选 方提供何种形式与内容的服务,一旦管理人指令中选方启动有关服务工作,中选方必须按照本公告、委托合同及管理人的要求完成相关的 服务工作;如管理人未向中选方发出启动相关评估工作的指令,则中 选方无需提供相关服务工作,管理人亦无需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 特此函告 **金鑫****公司管理人 ******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