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农场租赁权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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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农场租赁权拍卖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受委托方委托,****农场租赁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标的名称

**市****公司农场租赁权

标的位置

**市**区油籽洼村以东,尚家沟村以南、以西,高岸子村以北范围

出租面积

503亩

租赁期限

3年

参考价

905400元(单价600元/亩/年)

加价幅度

75450元(单价加价50元/亩/年)

竞买保证金

20万元

一、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需自行踏勘现场!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国境内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须单独申请。

竞买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竞买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无债务违约、破产清算等不良信用记录,具备足额缴纳租赁费、履约保证金的能力。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6年11月4日至2026年11月10日。

2.报名地点:**市公共**交易网“**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

3.报名方式:登****交易中心官网(https://ggzy.****.cn)进行网上报名(新用户需要完成注册,拍卖人提供全程新用户注册指导),报名时需要上传《国有资产交易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料,相关拍卖资料前往拍卖人处获取。

四、预展时间及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在标的所在地。

五、拍卖时间及地点

1.拍卖时间:2026年11月11日10时。

2.拍卖地点:**市公共**交易网“**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

六、竞买人资格确认

申请人须于2026年11月10日16****公司联系,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竞买保证金到账后,方确定为竞买人,有资格参加竞买。

七、竞买保证金账号信息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0日16****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时,交款人名称必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备注“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交纳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市**西路支行

账 号:1040 7869 4705

八、特殊说明事项

1.拍卖标的按照现状进行拍卖及交割,标的交割以现场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标的瑕疵(若有)均不作任何担保,亦不对标的可能存在的显性或者隐性瑕疵承担责任;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承诺自行审查拍卖标的原物的现状,并对自己竞买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交由第三方使用。买受人承租后不得从事非法经营,买受人须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使用及经营租赁标的。

3.本次拍卖成交价为不含税价。买受人要求委托人配合办理相关财务、税务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向委托人交纳租赁押金人民币3万元,租赁押金优先从竞买保证金中扣除。未竞得标的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由拍卖人于拍卖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5.买受人在承租期内应遵守国家农业生产、生态保护、耕地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管理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或实施其他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依法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6.租赁土地范围内的树木(含防风固沙林带)由买受人负责灌溉、剪枝、灭虫、防火、防盗,管理期间所产生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管护不善导致苗木枯萎死亡的,买受人应按照林木市场价赔偿,赔偿款优先从租赁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另行补足。

7.租赁期限内,买受人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做好防火值班工作,并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担租赁期间其从事农作物灌溉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时向相关单位缴纳;因买受人欠缴水费、电费导致停水、停电或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租赁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灌溉设施、变压器、供电线路及其他电力附属设施,其使用、日常维护、修复及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事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9.租赁期内,买受人负责租赁场地全部经营管理事务,自行管理作业及雇佣人员,依法为相关人员办理保险,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在租赁期内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0.本特殊说明事项未尽事宜,按照拍卖文件及《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超

联系电话:13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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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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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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