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55分钟前 | 公 开 人:**市**房****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 |
| **市**房****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造价机构的公告 ****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7日裁定受理**市**房****公司(以下简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6)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查明****项目建设及工程造价情况,依法推进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审查、财产处置及破产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法院许可,管理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造价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2026年9月17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目前,本案正处于债权申报及财产调查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2月10日召开。 (二)****成立于2000年8月16日,住所地为**省**市**区**镇北**路002号,注册资本19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81134U,法定代表人为靳生忠,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购销、洗浴、休闲娱乐、商业贸易等。 (三)****主要开发建设“****商贸城”“****中心”等项目,后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七处房产,其中大部分房产已设定抵押,部分存在以物抵债情形,并已被查封,资产权属及处置情况较为复杂;公司尚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存在欠付工程款、材料款等情形。 二、招募目的及工作内容(一)招募目的:通过专业造价审核,查明****项目建设及工程造价情况,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审查、财产处置及破产清算工作提供专业依据,维护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中选机构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对****名下项目(含“****中心”等停缓建项目)的已完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核算、审核(必要时开展造价鉴定、复核),依法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专业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批、分项出具); 2.梳理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施工主体(含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的合同、工程造价(标的)、施工范围、支付金额、欠付金额及结算情况等,形成专项报告; 3.协助管理人审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核定工程款债权申报所涉工程量及结算金额,对涉诉案件涉及的造价争议进行核算并出具专业意见,对第三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配合完成债权审查、复核工作; 4.对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停窝工损失、材料价格调整等事项逐项核定其真实性、合理性及金额依据;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是否属于工程价款)进行专业分析,配合管理人核定优先受偿债权金额; 5.配合管理人前往项目现场开展勘查、盘点、交接及施工界面固定等工作,做好现场记录及资料留存; 6.配合管理人及审计、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提供工程成本、债权金额等专业数据; 7.****法院和管理人要求,指派注册造价工程师列席债权人会议,就造价审核情况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对有关异议进行回复; 8.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认为需要由造价机构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完成时限:中选机构应当自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20日内提交造价咨询报告初稿,30日内出具正式报告;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延期的,经管理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后,延期****人民法院报备。 三、报名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从业条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工程造价咨询,具备与本次工作相匹配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鉴定(复核)等工作; (二)具有破产案件、司法处置项目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造价咨询、造价鉴定(复核)业务经验(报名时请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具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经验的优先;****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备选机构库(****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名单库)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鉴定(复核)工作经验;团队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专业人员配置充足,专业覆盖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本项目相关专业,能够满足本次造价工作的质量及时间要求;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拟派人员; (四)与****及其关联方、管理人、主要债权人、各施工主体、工程款申报主体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利害关系;不存在与上述主体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报名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法院受理本案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未曾为****及其关联方提供造价、审计、评估、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存在担任****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形 (五)近三年内未因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承担造价咨询工作中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能够独立完成本次造价工作,不得将受托工作转委托;能够严格遵守保密及廉洁执业要求,****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监督。 四、报名材料报名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 (一)报名申请书(载明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二)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质(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 (三)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规模、执业人员、质量控制制度等情况); (四)破产案件(或者司法处置项目)造价咨询业绩及证明材料; (五)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及业绩材料; (六)项目服务方案(包括工作思路与方法、人员配置、进度安排、质量控制及工作成果提交安排等); (七)含税报价函及报价依据(报价口径见本公告第七条); (八)承诺书(就报名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当回避情形,近三年无处罚及不良记录,遵守保密及廉洁执业要求等事项作出承诺)。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在报名期限内递交至管理人(地址见本公告第五条)。 五、报名时间、方式及联系方式(一)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17:00截止),以管理人实际收到完整报名材料的时间为准。 (二)递交方式:现场递交或者邮寄递交。 (三)递交地址:**省**市**区**公园旁“****中心”一楼(邮政编码:746000)。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李娜、刘穆萨;联系电话0939-****840、0939-****841。 六、选聘程序(一)资格初审:管理人收到报名材料后进行初审,审查报名机构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综合评审:管理人结合报名机构的资质与规模、破产项目业绩、团队配置、服务方案、完成时限及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拟聘机构;确有必要时,可以同时确定备选机构1家。 (三)结果确定与公示:拟聘机构(含备选机构)确定后,管理人将选聘结****人民法院备案,****法院在线服务网及管理人确定的其他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管理人与中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选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委托合同;其放弃中选或者拒不签约的,可以由备选机构递补,或者重新组织选聘。 (四)特别说明:报名机构不足3家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名期限、重新组织选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造价机构;未中选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其提交的报名材料不予退还;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七、费用及支付(一)报价口径:报价采用一次性含税包干总价,应当包含完成本次造价工作所需的人工费、交通差旅费、食宿费、文印费、税费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中选后除本公告另有约定外,不再增补费用。 (二)支付安排:本次造价服务费用依法列入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财产随时清偿;具体金额、支付时间及支付安排以双方****人民法院要求为准,报名机构应当在报价函中对此予以确认。 (三)参与本次报名及造价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报名机构自行承担。 (四)因破产程序需要对造价工作内容、事项、范围进行调整,或者相关报告需要补充、重新出具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法院或者管理人要求增加本公告及服务方案以外的重大工作内容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费用。 (五)报名机构应当充分知悉并自行评估****财产状况及费用支付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已充分知悉并自愿接受本公告关于费用及支付的安排。 八、特别说明(一)本公告不构成管理人对任何报名机构的聘用承诺。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清算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调整造价工作范围,或者调整、中止、终止本次选聘。 (二)报名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查存在虚假报名、串通报名等情形的,取消其报名或者中选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报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本次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信息、****信息及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四)本次选聘涉及的文件材料、工程资料等系管理人自****及相关方处取得,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仅供报名机构参考;报名机构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可以在报名期限内联系管理人,管理人将在已掌握且依法可以提供的资料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中选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开展造价工作,****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因机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出具错误专业意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管理人有权依据委托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及相关公开渠道发布。 (七)本公告与法律、****法院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院要求为准;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管理人依法确定并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市**房****公司管理人 2026年11月5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资产清算公告(1).pdf 下载 |